基本跑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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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写这部纪录片的观后感很久了,回国后事情很多一直没时间写,或者可以说看完之后情感太丰富充沛,不知从哪里开始下笔。

Her Honour的伟大之处在于,自打选择了法律这条道路之后就一直在每一阶段的不同位置上为common equality斗争:学院时代通过进入Harvard Law Review使人刮目相看;律师时代则靠一场场诉讼对当时的allegedly gender biased legislation提出质疑,引起议会关注;成为法官之后又通过各种dissenting opinions来表达自己的价值观。

她感动我的地方在于,她是真真正正依靠自己的专业素质来达成自己的抱负的(并非在否定六七十年代civil rignt movement的游行形式,但在一个法治社会里面,最根本的保障还是法律——既然过时的法律不能保护更普遍群体的利益,那从根本上它就应该被修正)。Her Honour在美国立法与司法的运作规则内尽可能地为弱势群体争取利益——不仅仅为了六七十年代的“二等公民”女性,也为了不被性别歧视法案保护的鳏夫。我认为她的斗争一部分在于使被不公对待者得到公正,另一部分更多地在于,改变导致不公的法律,使立法符合不断发展进步的社会价值,使司法的处理结果保护更多人的合法权益。

Her Honour使我想起现澳大利亚大法官Michael Kirby写的一篇文章,在回忆上世纪末的Mabo v Queensland的时候,他写到,正是原告(澳大利亚土著人)的代理律师Ron Castan率先提出对无主地原则(terra nullius)的怀疑,最高院才会重新思考这个原则的合理性并在此案中推翻了这一原则。Kirby Justice在文章里面指出,在common law system里律师与法官对推动立法与司法的作用同等重要;我认为这个结论同样适用于Her Honour,更令人赞叹的是,她既是律师,也是法官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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